□郝冬梅
众所周知,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开的证明。那么,当员工自己去的医院和公司指定就诊的医院检查结果有出入时,公司就能以此为由不批假,还算员工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吗?近日,南通市中院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,其中就有这一起案例。
(4月9日本报4版)
这起劳动纠纷的重点在于:“指定的医院”和“非指定的医院”,其开具的病假证明是不是真实的?法院通过调查显示:“非指定的医院”开具的病假证明没有任何问题,虽然与“指定的医院”存在出入,但是并不能证明“指定的医院”开具的证明就是没有问题的。因此作出了以上判决。
笔者以为,指定“病假证明医院”,病根是诚信缺失。现实中,虚假病假证明确实存在。但是,需要知道的是,可以质疑病假证明的真假,也可以复核病假证明的真实,却不能教条地认定“非指定的医院”就存在问题,就像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一样。
这起劳动纠纷是一种“双向警示”。对于职工而言,需要做到诚信务工,切不可参与网购“虚假证明”之类的失信行为,需要请假的时候要走正道。而对于企业而言,也需要尽最大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,要实现“有病就休息”,而不是鼓励“带病上岗”“带病坚守”。就像前几天某企业的公众号推送的文章“好职工多年没有请假,有病依然坚持奉献”的表扬稿一样,就引发了众怒。只有职工健健康康,才有利于事业的发展,企业切不可目光短浅。
本质上来说,企业指定“病假证明医院”也是一种病,这是对职工的极端不信任导致的,更像是“把职工当贼防”一样,而且“专门指定病假证明医院”也是有违有关规定的,谁能保证企业没有用这样的“指定医院”侵害职工的正常病假权益?总之,更该治疗的其实是“诚信缺失”的病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