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A10版:时评

对低标高结商品售卖坚决说“不”

□孙建国

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85110110反映:自己在市区一家蔬果超市买水果,发现发票的称斤价格高于货牌价。昨天下午,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民、门店和专业人士。

(4月11日本报7版)

要不是张女士对同一超市的同一商品在怀疑过后,再次去验证,还真难发现该超市的结算价格超过货牌价格的低标高结现象。对此,商家称是电子价牌更新时差导致的,但这很难令消费者信服,明显涉嫌价格欺诈。

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第六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: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。只要符合这项,就是涉嫌价格欺诈。当然,如果经营商品种类、数量较多,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,统一收银的超市、商场,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,但是能够及时更正,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,并不视为价格欺诈。对此,需要监管部门厘清和认定。

无论该超市是否存在价格欺诈,低标高结是事实,商家必须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,积极退赔消费者。同时还要严格整改,加强精细化管理,做到价格同步修改,确保标价统一。消费者更要坚决对此说“不”。每次购物一定要保留好购货小票,一旦发现问题或者发生纠纷,可以与商家协商,也可以选择诉诸法律,与低标高结商品售卖行为作坚决斗争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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