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报讯 夫妻中的一方婚内出轨,离婚时,要不要赔偿另一方损失,赔多少?记者昨天了解到,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小翠与大力自由恋爱6年,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后生育一子。2007年6月,小翠经人介绍出国务工。此后,大力独自抚养孩子并在镇上做点小生意,在此期间,大力意外遭遇两次交通事故,分别造成八级和九级伤残。2009年,小翠回国后,大力将店面转由小翠经营,自己去别处另行做生意。2020年3月,两人发生矛盾,两个店面也无法继续维持经营,最终倒闭。
2023年,小翠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。诉讼中,大力指出小翠婚内出轨,要求小翠赔偿其30万元。而小翠也承认自己确实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1年左右。
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大力主张小翠赔偿30万元,应是离婚过错赔偿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本应互相忠实,相互尊重,但小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,导致二人婚姻关系破裂和分居生活,且大力先后两次遭受交通事故,构成肢体残疾,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,大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。
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、劳动能力、被告的精神压力等因素,法院酌定小翠向大力赔偿3万元。(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)
通讯员吴友志 记者王玮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