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划经济时期,事事谈计划,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计划。
1953年末,南通按照国家指令开始实行粮食、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。所谓的吃“计划粮”,即对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学校、国营大集体企业、合作社人员实行凭粮食管理部门的“定量粮油供应证(券)”购粮、购油,对城镇居民按户逐月有计划地保障供应。据一些老同志回忆,当年按照人口、分年龄等次供应成品标准粮:1~3周岁,每月7斤;4~6周岁,每月13斤;7~10周岁,每月20斤;10周岁以上每月24斤(初中生每月30斤,高中生每月32斤)。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,则按其工作与工种的劳动强度不同,每月供应28~45斤不等。笔者1984年7月参加工作,月供应计划粮标准仍为28斤。当时单位上有些人把工种填为“业务外勤”,计划粮标准就变成了32斤。
国家实行以人定量供应办法后,杜绝了粮食浪费现象,粮食销量明显下降。1958年大跃进,工业突飞猛进,大批农民进城,定量人口增加,各种补助粮食销量也大幅度上升,又出现了粮食销量供应紧张的状况。1959年6月,南通市整顿劳动力,压缩城市粮食销售。1960年10月整顿统销,降低口粮标准。除高温、高空、井下作业等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外科手术医生、高校学生、专业运动员等定量标准不作变化外,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、经营管理人员,按原标准计划粮一律下降2斤;郊区机关以下工作人员,下降1.5斤;城镇居民定量标准降低1斤;轻体力劳动者、中小学生、职员,按原标准降低1斤。1961年8月,为方便群众,南通市改凭证供应为凭券供应。1964年10月14日,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通知,对过去降低口粮标准的人员恢复到原标准。同年,将粮食定量划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粮,工作人员基本口粮每人每月28斤,工种粮随工种变动而变动,基本口粮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供应,工种粮由工作单位发给。
1972年开始,南通市每年都要整顿粮食统销,对工厂企业职工,进行“三查三对”(查户口、对花名册;查工种、对定量;查工资表、对粮食供应清册)。清查不合理供应,每月达10825公斤。对工商业用粮,进行“四查三清”(查经营管理,查规格质量,查粮油保管,查手续制度;清账目,清粮票,清粮油库存)。收回溢余粮食260567公斤。粮食实行计划供应后,工业(包括食品行业)用粮于1953年底由粮食部门统销。1955年11月1日起,行业用粮实行凭粮票供应。1981年7月21日起,江苏省商业厅、粮食厅发出《关于城市饮食业粮油供应的联合通知》规定,饮食行业用粮在粮食部门货源供应不足时,经粮食部门同意,可在市场上采购生产所需要的粮油。对退出统销的小杂粮、小油料,实行议价供应。豆腐、豆芽、粉丝等副食品用粮,甜酱、酱油、乳腐、醋等酿造业用粮,按城市定量人口,每人每月供应1斤左右。县城按城乡人口,每人每年1~2斤原粮核定供应。1985年4月1日开始,平价供应的工业用粮,一律改为议价供应。
从1972年开始,对工业用粮,实行节约代用,综合利用。1972~1977年,节约代用单位23个,节约用粮69万公斤。代用品种有海带胶、聚乙烯醇、化学酱等,用于酱纱、糊包装盒、微生物生产药品等。
补助粮是定量供应的一种补助形式,包括夜班、重体力劳动、会议、出差、城乡差额和特殊补助等。1960年10月16日南通市粮食局具体规定:夜班粮补助,限于生产工人(包括跟班的劳动管理员)、电话员、值班警卫员、夜班保卫干部、夜班装卸工人、夜班驾驶员、船队夜航人员、医院值夜班医护人员、工厂突击检修人员、为节日通宵服务的商业人员。夜班粮标准,每人每夜补助2两,特重体力劳动工人补助2.5两。劳动粮补助,干部参加工业生产时参照同工种补助;参加农业生产的,参照“三定”标准补助。1963年10月,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规定,县以上机关干部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时,大米地区补足到30斤,杂粮地区补足到32斤。出差补助,每人每日补助1两。会议补助,市县召开的党代会、人代会、政协会、劳模会、先进工作者代表会和烈军属代表会,每人每天补助到1.2斤。
1962年11月5日,南通市粮食局规定,对一部分高级知识分子、外国专家实行粮食补助,另外,侨汇每100元供应平价粮20斤,回民开斋节,每人一次性供应面粉5斤,其他均为食油补助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