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羌松延
“爆竹声声辞旧岁,烟花朵朵迎新春”。在中国人的认知中,这是农历新年应有的样子。而在春节之外,每遇婚丧喜庆等事,国人也有燃放烟花、爆竹的习俗。
近年来,为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,实现绿色发展”,和北上广等大城市一样,南通各县(市、区)也分别在全域或部分区域实施禁放烟花、爆竹的政策。其实,南通的禁放之举在民国时便早已有之了。
民国时期,南通地方治安混乱,盗匪常常在冬夏两季频繁活动,抢劫杀人也时有发生。一旦匪徒的枪声与燃放爆竹声相混,会导致警方分辨不清,容易发生意外,于是,官方便下令禁止燃放爆竹。如1928年7月《通通日报》曾有报道:“石港市公安局,近因地方不靖,特出布告临时戒严,并以燃放鞭炮极易引起居民误会,已规定燃放鞭炮时间,以每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为限,布告周知矣。”
1945年9月7日,抗战胜利后南通县首任警察局长黄燮丞发布第一号布告,以“四乡伏莽未靖,城厢防务尤属吃紧,燃放爆竹易滋误会,影响治安,关系至巨”而明令禁止燃放爆竹。1947年6月,南通城防指挥部亦以“城区治安至关重要”为由发布通告,明确“不论白昼夜晚,一概禁止燃放鞭炮。”
相较于夏季,因年终岁尾各家各户都要准备年货,故入冬后匪盗更为猖獗。每届此时,南通各县政府、区公所等都会遵照上级指令,专门组织冬季联防(简称“冬防”),以维社会治安。
1947年11月,南通县“警察局鉴于民间遇有喜庆事故,辄多入夜燃放爆竹,以表欢欣,固属人情之常。惟是噼啪之声,响澈四远,际此冬防时期,萑苻(按:指盗贼)未靖之秋,诚恐引起误会,妨碍治安。为杜渐防微起见”,该局具文呈请南通城防指挥部严禁售卖、燃放爆竹。城防部遂于19日出示布告:“自即日起,任何人不得再行燃放鞭炮,所有香烛花纸店,亦不得出售爆竹,违即以扰乱治安论处”。——警方主张禁售、禁燃,除了担心爆竹声可能惊扰百姓,致其误以为土匪前来抢掠而不能安心过年外,亦因年关防匪疲于奔命、应接不暇而使然。若以今天的标准来判断,后者似有“懒政”之嫌。
然而,爆竹行业为三季制造,主要靠一季卖钱之业。全面禁放会严重影响从业者的生计,直接侵害这一类人员的利益。为此,南通县“花炮业职工会呈诉实业困苦,请予解禁,以维工人生活”。城防部于是便放宽了规定,在十多天后批复“一、昼间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止,姑许燃放爆竹,但其他时间,仍绝对查禁。二、本部前颁禁止制作鞭炮禁令,准予撤销”,即改全面禁放为限放。
除了治安需要外,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也是民国时期禁放的原因之一。如1929年2月,南通“县公安局陶局长,以爆竹焰花实为引火媒介,燃放不谨,最易酿成祸患”等因,“特发帖布告,严行禁止,以安闾阎(按:泛指民间)而除火患云。”
